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由南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张某某伙同马某某、韩某某、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南部县北环路***小区5幢1单元18楼房屋内组织参赌人员赌博抽头渔利,并按比例分成。马某某、韩某某、姚某某主要负责邀约参赌人员、接送参赌人员、催收赌债、现场记账、订赌博房间、现场服务等工作,张某某负责邀约人参赌。马某某等人先后邀约有李某某、吴某、何某某、罗某某、任某某、刘某等人以打200元至10000元起等不等金额的“推倒胡”、“血战到底”麻将的方式赌博。规定4小时算作一场,根据赌博金额的大小,每场收取几千到3万元不等的高额抽头,以扑克牌、长牌为筹码,每场结束时由马某某、韩某某等人进行记账,马某某、韩某某向输家收取赌债扣除抽头后再支付给赢家。因赌客未及时支付赌债,故2019年春节期间马某某、韩某某、姚某某、张某某未进行结算,未实际获取抽头。
另查明,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案犯罪嫌疑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立功、认罪认罚等减轻、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三十七、六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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