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6日开始,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其位于博罗县**街道**村**小组的**商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并在现场进行抽佣,按照牌面的大小抽取人民币50至100元不等的佣金。蔡某某从开始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三公”至今,牟利约3000元人民币。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亦参与抽佣与分成。同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我局民警将该赌场捣毁,当场抓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参赌人员,现场缴获了赌博工具及赌资229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博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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