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2016年4月14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收缴人民币七百一十元。因本案于2019年6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同年5月,潘某某(另案处理)在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环镇东路**号,以“两张”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潘某某系赌场股东,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在赌场帮忙递抽头的钱。期间,张某某参与赌场20天左右,赌场抽头获利至少人民币5000余元。
2019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张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目无法纪,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张某某具有从犯、主动退赃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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