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破坏电力设施罪、盗窃罪,于2009年2月11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至5月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其与孙某某共同经营的**棋牌室内,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
2019年5月13日,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口头传唤到案。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