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11963********,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号。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租用位于恩施市巴公溪路城南新村小区一楼门面,购买麻将桌4张,用于开设赌场。多次供他人以打金额为0.5元的恩施麻将“一痞二赖”,从中抽取1元至10元不等的渔利,同时免费给参赌人员提供晚饭、茶水等服务。2019年10月4日,冉某某、郑某某等8人在其麻将馆赌博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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