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07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 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上旬至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纠集多名社会人员在“来打红中”小程序上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1873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缴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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