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 张某某利用手机下载“大唐麻将APP”软件,在“大唐麻将APP”软件内创建“大巍巍”微信亲友圈,以“打麻将”的方式组织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进行网络赌博。输家通过微信支付的形式将赌资转账到张某某的微信账户,张某某扣除“房间费(5元)”后,将赌资转账到赢家微信账户。张某某自组织网络赌博以来,共非法获利5500元。
2020年3月18日,张某某到兴隆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2020年3月23日,张某某检举宋某某开设赌场犯罪。同日,兴隆县公安局对“3.23”(宋某某)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1日,宋某某被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张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将办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