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街**村,现住该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肃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张某某、李某某(已判决)、宋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另案处理)在肃宁县**路**厅内放置八台老虎机、一台打鱼机(可八人同时操纵),共同在**厅经营赌博机,并商定李某某与宋某某共得利润的50%,张某某和马某某共得利润的50%,2019年1月23日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肃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存疑不起诉。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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