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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街**村,现住该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肃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张某某、李某某(已判决)、宋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另案处理)在肃宁县**路**厅内放置八台老虎机、一台打鱼机(可八人同时操纵),共同在**厅经营赌博机,并商定李某某与宋某某共得利润的50%,张某某和马某某共得利润的50%,2019年1月23日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肃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存疑不起诉。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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