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3********,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5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战友蒋某某(另案处理)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要带几个人到睢县**镇**街张某某的家中打牌,张某某碍于和蒋某某是战友的情面同意后,蒋某某、白某某(另案处理)到张某某家客厅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一夜。第二天晚上,蒋某某在张某某不在家时又带人到张某某家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张某某回到家后,默许了蒋某某等人在其家中赌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蒋某某、白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为蒋某某、白某某等人提供场地,起帮助作用。蒋某某两次共给张某某场地费10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提供场地让蒋某某等人在其家中开设赌场的事实。张某某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没有组织人员赌博,只是在蒋某某的要求下提供场地,其主观犯意不积极,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张某某在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张某某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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