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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99********,汉族,大学四年级文化,无职业(在校学生),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楼上。2020年1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接触到“亚博体育”APP,并自行在该APP上注册了账号(账号名为:move123456),同时绑定用户名为“张某某”的尾号为3937的招商银行银行卡进行投注赌球。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0月份期间,张某某通过move123456作为代理账号向他人发送“亚博体育”APP下载链接的方式,发展下线玩家账号,同时按照下级玩家在该赌博平台投注量的一定比例抽取红利,并提现到绑定的招商银行尾号3937的银行卡内。经鉴定,张某某通过“亚博体育”APP账号move123456,发展下级玩家账号80个,共计获利300元。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有手机、电脑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鹤岗芳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绥滨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是获利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考虑其是在校学生,其犯罪后能够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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