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80********,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对面高层**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逮捕;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辽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于2019年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李某甲、李某乙代理境外赌博网站,积极参与,帮助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并利用自己的微信和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为李某乙、李某甲转账赌资达5948902元。李某乙支付给张某某每个月数额不定的工资,张某某从李某乙处收取服务费5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辽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