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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罪)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9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11月3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雷某某、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10月30日,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

老河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10日,余某某(已判刑)在武汉市注册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实际控制人余某某。2018年初余某某在枣阳市丽都国际公寓租下1-2-1003室、1-1-1301室作为公司的办公地点。同年4月,余洋与朋友廖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合伙经营*甲公司。同年8月中旬北京市北京河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应余某某要求开发出一款名为“天天卡五星”的手机APP,该APP通过使用虚拟**戏房卡开设**戏房间进行卡五星麻将**戏。*甲公司招募工作人员推广该**戏,通过向**戏玩家出售**戏房卡获取利润,购买房卡数量较大的玩家称为“代理”,可以开通代理账号。

同年9月,余洋招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雷某某、孟某某等人作为公司的推广人员,每人月工资3000元,三人分别担任**组**。张某某明知在其处购买大量**戏房卡的“代理”通过建立微信****,利用“天天卡五星”手机APP组织****成员赌博,仍发展了微信****名为“点点娱乐”、“冰点娱乐****”、“有缘相聚”的3名代理人员,并向代理人员出售**戏房卡,3名代理人员所建微信****成员数量分别为41个、153个、47个,合计241个。张某某所在小组成员鲁某某发展了代理账号分别为87997、75728、39291的3名代理人员;小组成员彭某甲发展了代理账号分别为37786、39526、22407、33632、42835、19011、99755、42835的8名代理人员。

2018年11月29日,张某某在枣阳市前进路丽都国际小区1-2-1003室被老河口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老河口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天天卡五星”**戏本身是一种棋牌类娱乐**戏,不具有上下分、投注及结算功能,不能直接认定为赌博软件。**戏玩家购买**戏房卡并使用房卡开设**戏房间,**戏**、推广人员在提供**戏平台的同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行为。二、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张某某招募、发展代理,明知代理购买房卡,建立微信****,组织****成员赌博,仍向代理出售**戏房卡,张某某及相应的代理即微信群主涉嫌开****。但公安机关未查明张某某向相应微信群主出售房卡的数****,也为查明涉案微信****中的参赌人数、赌资及获利情况,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某及相应微信群主的行为已****。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此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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