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尚某某、孙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四人在陕西省榆林市租用房间开设**网络赌博俱乐部,通过加盟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事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其中,孙某某、邓某某从事客服工作,张某某负责**俱乐部后勤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等;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开设赌场罪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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