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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强制猥亵案)_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2000********,汉族,南通**学院大三学生,暂住南通**学院**楼**宿舍(户籍地为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清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在南通市开发区候鸟酒吧内、酒吧后门及南通开发区**小区**幢**室**号房间内,趁被害人唐某某醉酒之际,采取亲嘴、抚摸胸部、抚摸下体的方式对唐某某实施猥亵。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睢宁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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