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公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天鹅洲经济开发区**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芳,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公司宿舍还没安排好为由,将被害人吴某某诱骗至万达**酒店**号房间,不顾被害人吴某某反抗,强行用双手控制住吴某某的双手,并用身体压住被害人吴某某,强行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了第一次性行为。之后间隔没多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又欲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性行为,被害人吴某某强烈反抗,期间被害人吴某某吊带睡衣的带子被扯断,后因被害人吴某某反抗无果,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又强行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了第二次性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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