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5********,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屯**组**号,现暂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村委**村**号**房。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李波,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姐勒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6月28日)。
瑞丽市公安局姐勒边境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3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在瑞丽市彩云城吃完烧烤后,将李某某带到其位于瑞丽市**镇**村委会**村*号的出租房。当日23时许,在张某某的房间内,张某某和李某某因口角发生争吵,因李某某辱骂张某某,张某某先是将挂在床头墙上的刀拿下来抵住李某某的脖子,后又将放在床头柜里面的一把斧子拿出来恐吓李某某,之后张某某用脚踢了李某某大腿一脚,并逼其向张某某道歉。李某某向张某某道歉之后,张某某未经李某某的同意,未戴安全套强行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瑞丽市公安局姐勒边境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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