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因强奸嫌疑,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邓抒岚,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一起吃完宵夜后步行回位于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水底山温泉度假村的员工宿舍。后两人一同出去找小卖部买东西,但小卖部没有开门。随后两人再次步行回宿舍楼。在走到宿舍楼梯间时,张某某开始亲吻及抚摸林某某并一边走上宿舍,随即在宿舍四楼楼梯间角落,将林某某裤子脱掉并放倒在地上,接着将阴茎插入林某某阴道内发生性关系。
2019年11月21日2时许,林某某报警称被张某某强奸。2019年11月24日21时许,张某某向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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