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90********,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7月15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以张某某涉嫌强奸罪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5日将该案撤回起诉。
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9日11时许,被害人崔某某到认识的网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位于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的家中洗衣服。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返家后帮被害人崔某某使用洗衣机洗完衣服后与崔某某发生争吵,称有杀崔某某的心并手持一把餐刀比住崔某某颈部,崔某某亦手握刀与其争执,后二人将刀放下后在客厅沙发上继续争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被害人崔某某不备强行对崔某某亲吻、拥抱、摸胸,遭到被害人崔某某的推搡、抓扯头发拒绝后,威胁被害人崔某某乱动就咬断崔某某的乳头,后被害人崔某某放弃抵抗。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崔某某抱到家中小卧室内床上后,按住崔某某双手用床垫两侧的束带把被害人崔某某双手套住固定在床头两边,使被害人崔某某双手不能活动,被害人崔某某祈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要强奸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威胁被害人崔某某给其阴茎进行口交就不强奸崔某某,被害人崔某某为保住处女之身无奈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了口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顾被害人崔某某的反对还使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了被害人崔某某给其口交的视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提出射精在被害人崔某某口中的要求被崔某某拒绝,遂将被害人崔某某的裤子和内裤脱掉,掰开被害人崔某某并拢的双腿后将被害人崔某某强奸。被害人崔某某被强奸后当日到医院诊断,诊断结果为:处女膜裂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认定的张某某涉嫌强奸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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