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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强奸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村**路**巷**号。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力,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9月20日17时30分许,张某某在被害人许某某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马连堡村的家中买梨过程中,在未征得许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抱住并推倒在床上,许某某多次反抗未果,张某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认定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言词证据存在矛盾,且客观证据不足,导致张某某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等关键事实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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