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南阳市*区*乡*村坡桥西组号,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89年8月2日被南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5月19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经批准延长15日。
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08年6月,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内*组村民同意,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陈某某、徐某某、陈某(病故)、张某共同出资196000元,购买了位于该村*组乱葬坟南约六亩土地,每人分得1亩多,并各自将自己分得的土地划为宅基地向外出售,购买者可以自建,也可以让张某某等人承建。后张某某向焦某某等20余户,每户收取1万元,共计约20余万元,统一修路、架设电缆、铺设水管。经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张某某所修道路、水电设施评估价值为247134.75元。
二、2008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想购买邻居张某某甲的宅基地,并通过王某某等人找到张某某甲说未果。2010年除夕夜,张某某甲家的玻璃被砸,张某某甲怀疑是张某某通过威胁的手段达到购买宅基地的目的。2010年2月18日在王某某、张某的见证下,张某某甲以6万元的价格将宅基地卖给张某某,张某某承诺2010年7月30日前将款付清。由于张某某未按承诺付款,在张某某甲向其索要时,遭到张某某的谩骂和威胁。直到2019年张某某付清宅基地款,并支付1万元的利息。经南阳世纪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宅基地价值为63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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