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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强迫交易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1********,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衡水市**乡**村人,现住衡水市**家属院**-**-**室,**银行**支行职工,无前科。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明知道被害人李某某已买好其位于衡水市**大街**超市的监控设备、线路,并找好布监控线路的工头孙某某后,仍要求李某某必须让张某某干安装监控的活,当时李某某已和孙某某说好工费共1000元。李某某一开始没答应,并让孙某某安排工人干活。张某某知道后,拦住施工工人,让工人停工。李某某被逼无奈,被迫同意让张某某安装超市监控线路,张某某接手该活后,仍让孙某某干同样的活。干完活后,张某某喊上孙某某一起向李某某索要监控安装工费10000元,李某某被迫将该钱款支付。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量刑,但该犯罪行为发生于2010年9月份,已经超过五年的法定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负责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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