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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抢劫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无业,住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2005年1月12日因骗取他人手机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1日16时许,张某某窜至临沂市兰山区**路**路**路**花园**路北一菜园内,抢劫朱某某钱包一个,现金400余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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