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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抢劫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4********,汉族,专科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本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于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绑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于2019年9月25日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请我院批准逮捕。我院于2019年9月30日以其涉嫌抢劫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张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马海妮、胡子平,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与魏某某系朋友关系,存在借贷纠纷,且魏某某因躲避债务致张某某与其失去联系。张某某曾去魏某某母亲高某某家中寻找魏某某并讨债未果。2019年3月至8月间,张某某通过腾讯QQ、微信等互联网工具,从网上与昵称为“仅佌而已”、“血色”、“不羁的风”等“网友”进行交流,并加入关于帮助讨债性质的QQ群,在网络上讨论找人、讨债等事宜。张某某因此结识了微信昵称为“仅佌而已”的李某某并互加微信,张某某将魏某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提供给李某某,李某某将通过“天眼查”查询到的信息提供给张某某,以此取得了张某某的信任。后张某某提供给李某某3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来天津的机票,李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抵达天津,二人约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白堤路交口的麦当劳餐厅见面,张某某想通过李某某继续查找魏某某及其家人的行踪,李某某谎称在津已安排一人帮助调查,其自己于次日返回遵义市且未告知张某某。之后二人通过微信继续沟通查找魏某某妻子及孩子行踪的事宜,李某某谎称正在调查中,但其并未采取任何行动。张某某再次向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50元人民币以示感谢。期间,张某某继续通过QQ等互联网工具继续找寻讨债办法,“血色”、“不羁的风”等“网友”提出绑架欠债人的父母或孩子,迫使欠债人父母帮忙还债,且提出需要前期费用,事后要收取酬金。张某某曾以此方法向李某某寻求帮助,李某某称只负责调查不干绑架,故此事未果。张某某与网友“血色”继续沟通如何向魏某某讨债事宜,张某某答应可以给其路费2000元人民币,并通过微信与他人进行租房事宜的问询,后张某某向“血色”提供的微信支付二维码转钱时,发现对方账号异常,因而产生怀疑,故将转钱一事搁置,后双方就如何实施、路费、车辆等问题继续进行商议直至2019年8月30日清晨。张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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