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19〕9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打工。因抢劫涉嫌,于2019年3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6日晚22时许,张某乙、何某某驾驶大货车(车号鲁******,白色箱货)沿着唐王镇东王村双拥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镇**村**处,因限高杆高度受限导致货车无法通行,张某乙、何某某遂在此掉转车头,此时张某甲酒后驾驶鲁******黑色越野车沿双拥街自东向西行驶至此,张某甲以对方掉转车头未设置明显标志妨碍其正常通行为由对司机张某乙进行谩骂、殴打,张某乙逃跑,张某甲追赶未果。随后何某某下车劝说张某甲并赔礼道歉,但张某甲再次对何某某谩骂、殴打,并用手机殴打何某某,致使张某乙、何某某受伤。后张某甲向何某某索要赔偿2000元,何某某害怕再次挨打,被迫给对方3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属于寻衅滋事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向被害人索要2000元,实际到手300元,且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均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被不起诉人的索要数额与实际到手数额不一致,且寻衅滋事罪不存在未遂的情况,因此,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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