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4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10月6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拘留,2019年7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黄某某(身份不清,另案处理)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新城悦隽工地内,盗窃扣件600个。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600个扣件放到三轮摩托车上准备离开时,被该工地人员发现,工人孟某某、姚某某各拽住三轮摩托车两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车逃跑,为摆脱抓捕驾车撞向护栏,致孟某某被甩下受伤(伤情无法鉴定)。经鉴定,600个扣件价值人民币3210元。
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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