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抢劫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18〕2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万州区********号,现住万州区********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4月19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6月2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与前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于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3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0月4日至10月18日,2018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万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22日下午,张某乙(已判决)在销售高仿手机的陈某某处购得一部高仿苹果6S手机。同年5月23日上午,陈某某为打击同行竞争者被害人叶某某,便提出让张某乙以在叶某某处以购买到假手机为由将其扭送至派出所,从而达到将叶某某赶出万州高仿手机销售市场的目的,张某乙表示同意。之后,张某乙谎称在叶某某处购买到假手机需要退赔,邀约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帮忙,并承诺支付300元好处费,张某甲表示同意。后张某乙又通过他人邀约到自称是万州区刑警队民警的朱某某(已判决),并谎称买到假手机需帮忙退赔,朱某某表示同意。朱某某在询问手机购买价格以及张某乙等人的谈话内容时得知买到假手机的事情是假的,目的是排挤同行竞争者。

同日18时许,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来到万州区渝万宾馆找到叶某某,朱某某出示假警官证,张某甲和张某乙用事前准备的扎带将被害人叶某某的手捆绑并带至张某乙驾驶的车上。途中,朱某某再次返回渝万宾馆将叶某某留在宾馆内的一袋苹果手机充电器拿回车上。在车上,张某乙拿出在陈某某处购买的假苹果手机,谎称是在叶某某处以4000元购得,要求退还4000元,叶某某否认卖手机给张某乙,张某乙、朱某某便对叶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张某乙还使用矿泉水瓶打了叶某某头部一下。叶某某出于恐惧,遂打电话让妻子转4000元钱到自己的银行卡。后朱某某、张某甲利用叶某某的银行卡上取款4000元,返还叶某某200元,其余3800元交给张某乙,后三人放叶某某离开。事后,朱某某分得500元,张某甲分得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