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现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1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本市东区桃源街96号5栋楼道路旁,持刀威胁晏某某交出财物,在翻看晏某某随身携带的钱包后,张某某未拿走包内财物,随即离开现场。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中,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犯罪情节轻微,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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