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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拐卖儿童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罗庄区,住临沂市罗庄区******, 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玉龙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3月份,吴某某(另案处理)受本村村民庄某某的委托要将一名男婴卖给他人。吴某某将该消息告诉了当时在枣庄市市中区**市场卖瓜子的张某乙,张某乙想将该名男婴介绍给其表哥李某某收养。张某乙将该事告诉了在枣庄市市中区**部工作的其六姨夫付某某、梁某某夫妇。后张某乙和吴某某相约将孩子先抱来看看。

过了几天之后,吴某某将该名男婴抱到了张某乙在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的摊位处,张某某将其表哥李某某叫来看该名男婴,李某某对该男婴没有看中,就没有收养该男婴。后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将吴某某和该男婴带到其在市中区**部宿舍楼的家中,又将该消息告诉其同事陈某甲,陈某甲告诉了其本家哥哥陈某丙。因陈某丙生了三个女儿一直想收养一个儿子。于是陈某丙和其哥哥陈某乙一起到付某某的家中,花了8000元钱将该名男婴从吴某某处买走,取名陈某丁由陈某丙和雷某某一直抚养至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该案已经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张玉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陵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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