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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5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房,暂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小**栋**单元**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因疾病死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6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2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张某某于2019年9月5日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将本案发回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撤回起诉,同日禅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诉申请。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刘某某、闵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发现张某某在案件执行阶段,未经法院同意于2017年私自将其名下的韶关市嘉大加油站90%股权以58.5万元转让给广东广安冠德石化有限公司,并完成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张某某辩解称其向刘某某、闵某某借钱之前已将嘉大加油站股份转让并已完成所有款项的交易,上述2017年的转让协议仅是后来为了协助受让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所需而补充签订,并无实际交易发生,且现无还款能力,故不存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的行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于2020年6月2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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