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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岫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4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22日、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89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矿山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并承包红旗营子乡敬老院**厂,1999年4月5日,双方续签协议书约定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红旗营子乡矿山村民委员会将26间房屋及院落、电源、电路租赁给张某某经营的**厂,租赁期限至2014年4月5日,每年租金7000元。截止2005年张某某每年均给付租金7000元。2006年交纳租金2000元,2007年、2008年均交纳租金7000元,2009年交纳租金4000元。张某某自2010年起至合同期满均未交付租金,并自合同期满至案发时仍占用红旗营子乡矿山村民委员会的房屋和生产设备。后红旗营子乡矿山村民委员会将张某某起诉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判决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敬老院**厂和张某某返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矿山村民委员会房屋和生产设备,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8年11月13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张某某在执行通知书上签字,但张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并未执行法院判决其返还房屋和生产设备的内容。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履行法院判决将其返还所占用的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矿山村民委员会的房屋及设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履行了法院的判决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行为、综合本案的全部事实,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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