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张某某与其丈夫姜某某明知小街基人民法庭扣押保全其8万斤葵花,在收到小街基人民法庭民事裁定书的送达回执后,张某某与其丈夫某某默许他人将已被依法扣押的8万斤葵花变卖,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未将变卖后的钱款提交到法院而用于偿还他人的债务,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情节轻微,在取保候审期间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欠款。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张某某本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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