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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23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小区**号楼。2019年8月3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4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向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张某某在拥有四套房产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报告财产并且逃跑。2019 年8 月26 日,肇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 天。被执行人张某某被采取司法的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0日在(2017)黑1282执1113号执行案件中作出的拘留决定未实际执行;2019年8月26日在(2017)黑1282执1124号执行案件中,法院对张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其后张某某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综合全案证据,张某某有能力执行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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