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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西**有限公司**,平定县**文化有限公司**,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街**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哥哥张某乙向牛某某借款17万元,张某甲及山西**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乙未如期归还借款,牛某某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2月5日判决张某乙、王某某(张某乙妻子)偿还牛某某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张某甲、山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甲及山西**有限公司上诉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5月19日判决维持原判。牛某某2018年6月4日提出执行申请,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7月23日向张某甲、山西**有限公司、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2019年2月28日向张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张某甲2018年9月13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报告了个人财产状况,当月19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交执行款6500元。2018年7至11月间,张某甲参加了2018年阳泉市“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阳泉赛区“初创组”一等奖、文化产品创意设计赛三等奖,获奖后张某甲向主办单位提供了其丈夫王某某的银行卡账号,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11日收到奖金50000元、5000元,收到奖金后,张某甲将该笔资金用于发放工人工资、付原材料款等支出,未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申报该项收入,也未用于偿还牛某某欠款。

在案证据中,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可以证明张某甲承担连带清偿债务责任的具体依据、履行情况,关于“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的文件、财务凭证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张某甲参加2018年阳泉市“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金和对款项的具体处置情况;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提取书证可以证明张某甲经营的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团市委、市妇联出具的关于奖金用途的说明可以证明该奖金归属于项目团体使用,只能用于公司制作产品,研发项目,不得挪做他用。以上证据可以证实张某甲在得到奖金后未向法院申报,并以他人的名义申领,主观方面存在过错,但对奖金的处置并无不妥,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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