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村**号,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家园**号楼**室。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金芙蓉,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二次,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12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马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9日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1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马某某返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112302.3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4元,由张某某负担1244元。张某某上诉后,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甘01民终138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甘01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因张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4日决定对张某某拘留十五日,于2018年4月29日至5月14日执行拘留。
张某某在2017年3月20日至3月23日将土地补偿款近43万元在兰州农商银行新城支行转出,用于装修房屋及日常消费,并于2017年10月31日为其女苏玲缴纳31758.5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2018年8月7日张某某积极筹措资金结清所欠补偿款112302.3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1244元,逾期利息6275元,并取得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收条、借条、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专用收据、证人苏某甲、苏某乙、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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