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冀雪涛,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8日接兰陵县人民法院移送函,依据(2017)鲁13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2)苍执字第1030号裁定书立案执行回转,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申报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未果,仍拒不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具有执行能力及是否具有拒不执行的故意难以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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