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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2****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室,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20209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丽娜,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因张某乙申请执行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以(2012)西新民初字第**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甲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乙房屋补偿款8096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张某乙于2012年9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一周内履行义务。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给付义务又不申报财产。2012年11月21日张某甲付给张某乙10000元后,剩余部分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甲将财产房屋已变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于2013年3月13日对张某甲处以15日拘留,拘留期满后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直至2020年9月10日才将剩余房屋补偿款交于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已将执行款交于法院;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兰房(西私)产字第**号房屋产权信息、收条、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张全英证言、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本院认为,张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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