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住海口市琼山区**小区**栋**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公司与**公司合作开发“****”项目,张某某以福建省**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名义承接了该工程项目,张某某是该项目负责人(含招聘建筑工人及给工人发放工资、现场监督及管理等工作)。张某某承包该项目后,将铝合金和涂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给工头黄某某、易某某等人。2016年9月全部竣工完成且通过验收。该工程总价为8400万元,建设方**公司与**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600万元,张某某支付铝合金组和涂料组的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共计235万元,还拖欠202.769万元,其中含农民工工资74.1829万元。经多次调解,张某某仍不支付。2018年6月25日,苏某某等8人(铝合金工)、刘某某等15人(涂料工)到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张某某拖欠工资共计74.1829万元。2018年7月18日,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张某某限张某某在规定时间内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进行核实。2018年7月23日,张某某在回复函中确认了铝合金班组拖欠农民工工资23.8869万元,对涂料班组拖欠农民工工资50.296万元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2018年8月24日,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张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期限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张某某限期支付,但张某某仍未支付。2018年9月18日,在张某某在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况下,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此案移送海口市公安琼山分局。2018年12月5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对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18年12月17日,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联合便衣大队在海口市琼山区**街道**小区门口将在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2018年12月14日,张某某支付铝合金组农民工工资22.5万(剩余1.3869万元8名工人表示不再追讨),2018年12月20日,张某某支付涂料组农民工工资50.296万,并取得了23名农民工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已经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悔罪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长:王 若
检察官助理:毛 敏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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