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经营**公司期间,以每月1800元的工资雇佣张某乙到该公司生产车间干活。2018年5月,张某甲用公司盈利还贷导致该公司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截止2019年1月份,张某甲累计拖欠张某乙六个月工资共计12770元。2019年4月17日,张某乙投诉到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6月20日,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甲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某甲拒不整改。2019年10月9日,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陇西县公安局。2019年10月22日,张某甲通过陇西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向张某乙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4500元。2020年4月14日,张某甲在办案人的见证下向张某乙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000元。张某甲与张某乙双方就本案的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张某乙对张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通知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拒不支付员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某甲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