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常德市鼎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5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汉某某**院法定代表人,住汉某某**街道**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2月5日被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了“**医院”,并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拖欠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24人工资221608元。2019年11月1日,汉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期限改正指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支付了拖欠的工资。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案发后已全部支付拖欠工资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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