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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现任湖北**建筑工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小区,联系电话1388610****。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建设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湖北省公安县**镇**第二阶段工程,湖北**将工程分包给胡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在被公安县劳动保障监察局2019年3月5日和5月16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于2019年6月27日支付20万元,剩余908307元一直未支付。2020年1月6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支付了全部剩余工资。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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