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二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341226********0133,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颍上人,住安徽省颍上县**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至2018年1月份,姜某某挂靠在安徽**公司名下,承建颍上县**工程项目;后姜某某以口头协议将该工程转包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期间,安徽**有限公司收到颍上县**办公室拨付的744.52万元的工程款,扣除管理费用后,共转给姜某某618.295万元工程款。姜某某共支付给张某某466万元用于工程建设。2018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姜某某、张某某共拖欠尤某、叶某某等77名工人工资150.96万元。后经颍上县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张某某等人限期整改,张某某等人逾期仍拒不支付工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张某某等人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属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该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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