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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资源县华生水泥责任有限公司、资源县群发矿业有限公司、中峰镇龙溪中学原址厂房均由陈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三人合股承包经营,经营过程中招聘30余**,至2020年05月份时因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停工,停工后拖欠29名**工资共计213788元人民币。2020年06月资源县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2020年07月02日资源县劳动监察部门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张贴于资源县群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门口处。2020年08月10日资源县公安局接到资源县人力资源保障局移移送线索并立案侦查,2020年09月14日、15日,陈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三人将所欠的**工资全部结清,并取得所有**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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