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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86********,山东省济南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单元**号,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欣,女,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陈某某(另处)合伙注册成立了青白江**餐厅(个体工商户性质),并安排胡某某(另处)注册为经营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陈某某对该餐厅运营实际控制,胡某某负责日常部分管理,并获取报酬。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该餐厅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共计30人19万余元。2019年9月1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对涉案的**餐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同月17日再次向胡某某、合伙人陈某某(短信通知)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配合调查。胡某某在接到通知后,便向陈某某、张某某进行了汇报。次日胡某某前往区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接受询问,陈某某未前往。同日劳动监察部门向胡某某直接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2019年9月20日前足额支付员工工资。随后,胡某某便将此事汇报给了陈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三人并进行了当面磋商。2019年9月25日,因仍未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犯罪线索移交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2019年10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次日,陈某某支付了少部分工资。

2019年12月10日,民警在青白江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将陈某某挡获,次日陈某某支付了员工部分工资。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支付了员工部分工资。截止2020年8月17日员工工资支付完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已履行了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作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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