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蔡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武汉市蔡甸区**家具厂**,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现暂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27日、自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03月至2016年09月独资经营“武汉市蔡甸区**家具厂”期间,拖欠该厂职工胡某某、何夏夏、程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等七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76796元,经武汉市蔡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所欠工资。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