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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西县**镇**村**社**号,系陇西**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陇西县**镇**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6月5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3月27日承建陇西县**镇佳宝大厦综合楼建设项目的砌墙、抹灰、装饰工程,2018年3月招用董某某在该工地带班,同年5月招用林某某在该工地务工。2018年8月施工完毕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直拖欠董某某、林某某劳动报酬,共计28840元。2019年5月16日,董某某、林某某向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投诉,该局于2019年8月2日向被不起诉人下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整改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二人的劳动报酬。该局于2019年8月26日将案件移送至陇西县公安局,陇西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该案。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5月13日将拖欠二人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完毕。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某某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已全额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报酬,再无其他严重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某某同意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为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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