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大庆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住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门**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黑龙江省**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承建青冈县**小区5、9、10、11号楼。2019年9月14日,张某某与于某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将上述楼房的五项发包给于某某。2019年10月11日,因材料供应出现问题导致工程停工。2019年10月30日,张某某与于某某签订工人结算单,结算单内容显示张某某共欠工人工资人民币51.5万元。经青冈县建筑工程管理站估算,**小区四栋楼房已完成工作量总价为1934.73万元。该工程开发单位黑龙江省**有限公司已拨付张某某80套楼房约3300万元折抵工程款。2019年11月11日,青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某某下达青人社监令字【2019】第**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限其7日内支付青冈县**镇**小区5#、9#、10#、11#号楼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张某某仍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立案后已将工人工资结清,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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