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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73********,汉族,初中,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原****火锅城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小区******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巴林左旗**镇**宾馆对面注册巴林左旗**区**火锅城,2016年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经营地址搬迁至**区**大厅。自2017年1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陆续拖欠王某某等二十七名员工工资共计190511元。2019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关闭手机离开巴林左旗。2019年4月1日王某某等27名工人投诉到巴林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4月2日巴林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巴林左旗**区**火锅城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在劳动监察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达劳动监察部门说明情况和发放拖欠的员工工资。2019年4月8日巴林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交至巴林左旗公安局。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拖欠27名工人的工资117551元发还给工人。王某某工资人民币75750元,由王某某和张某某达成协议,自行解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已经发放拖欠的员工工资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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