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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4〕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4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挂靠江西**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工地的装修合同,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工地**、**楼的装修工程分包给汪某甲,汪某甲又将该工程分包给唐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汪某乙,后上述四人分别聘请工人到该工地工作。2013年12月底,上述工程共欠工人工资约人民币七十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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