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临夏州**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住甘肃省临夏县**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临夏州**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玉门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某)发包的玉门市******基础项目。5月至6月,张某某将该项目施工建设分别转包给承包人路某某、马某甲、徐某某、赵某某等人,约定由路某某等人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拖欠92名工人工资共计162万元未予支付。2020年5月经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后,张某某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仍未在规定的时间支付农民工工资。2020年11月,所欠农民工的工资已全部结清。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1)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玉门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甘肃公安“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平台人口基本信息;(3)玉门市******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用工合同;(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5)临夏州**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情况说明;(6)受害人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条、付款;(7)农民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付款、转账凭证;(8)临夏州**有限公司账户对账单;(9)玉门市建档立卡户证明;(10)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11)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12)谅解书。2.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证人耿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被害人路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害人马某乙等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达成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