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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58********,土家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号,住贵阳市南明区**路**园**栋**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3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沙南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31日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贵州忠超兴隆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贵州新远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清镇市物流园区悦景苑(一期)建设项目劳务合同”,后因贵州忠超兴隆公司无法开具发票,2018年3月,张某某挂靠平阳县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与新远航公司重新签订该项目劳务合同,工程项目负责人为张某某。项目实施过程中,张某某累计拖欠133人工资共计4351694元未支付。

2019年1月25日,该工程项目工人向清镇市劳动监察保障大队诉称被拖欠工资;1月26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项目负责人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于1月27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经查:张某某于2018年8月29日交付100万给他人用于缴纳清镇市银河世纪工程项目保证金。

2019年1月31日,新远航公司与平阳博业公司针对“悦景苑一期6、7、8号楼”项目签订完工清算协议,工程项目总产值为22828607.53元,扣除3072088.35元(含税金、质保金),已支付工程款19151600元,余款总计604919元,施工结算剩余全部资金1746349元(含质保金1141430元)。同日,张某某在新远航公司工作人员监督下将结算资金款现场发放77名工人工资,应付1695862元,实发1696012元,尚拖欠56名工人工资2655832元。

2019年2月2日,平阳县博业公司为张某某垫付23名工人工资1050462元;2019年3月14日、3月19日,平阳县博业公司为张某某垫付33名工人工资1605370元,并分两次将该笔钱款转入清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公账户,委托该局支付剩余工人被拖欠的工资。

截止目前,张某某拖欠的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结清。

另查明,2019年2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鉴于张某某已全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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